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政规〔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级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解决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征海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84号)、《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政府令第17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障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7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8〕28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相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3〕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与被征地、征海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相衔接、相融合。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从我县实际出发,制定符合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征海人员特点,具有不同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保障待遇,确保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征海人员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

  (二)居民保实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努力引导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征海人员普遍参保,实现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在县级设立居民保基金及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四)居民保制度对参保人实行属地管理,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参保范围

  (一)凡户籍在惠安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持有我县居住证的福建省户籍人员(不含厦门市),可以在居住证颁发地自愿参加我县居民保,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8号)执行。

  (二)被征地人员,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建设需要,经政府依法征收(用)农村集体耕地后,户被征耕地面积累计达30%以上,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本县居民保参保对象。

  被征收(用)耕地时间、比例的界定以我县农村集体耕地第二轮承包时间(1997年8月27日)为准,承包耕地面积以我县1998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三)被征海人员,指本县管辖海域内,自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因项目建设用海,养殖区、定置网作业区域被依法征用且与项目业主(或所在镇政府)签订征海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的本县居民保参保对象。

  (四)被征地、征海以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成员变动以办理被征地、征海养老保障对象审核认定时的公安户籍人口为准。

  (五)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按规定在被征地时领取安置补助费,不作为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

  三、基金筹集

  居民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保的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200元-3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参保缴费人员在当年度内可调高缴费档次进行第二次缴费。同一年度内缴费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当对本村(社区)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社区)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度补助、资助金额及个人缴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我县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实行分类分档递增补贴的办法。

  1.一般居民缴费补贴标准:

  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分为24档:分别为一般居民12档,被征地、征海对象12档。

  一般居民12档(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

  被征地、征海对象12档(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50元)、300元(60元)、400元(70元)、500元(80元)、600元(90元)、700元(100元)、800元(110元)、1000元(130元)、1500元(150元)、2000元(170元)、2500元(190元)、3000元(210元)。

  2.按时逐年缴费的参保人可享受政府补贴。我县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1年10月1日),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年龄46-59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一次性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应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补缴,中断部分则不享受政府补贴。

  3.对经相关部门确认的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200元/年)。对经相关部门确认的轻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一般人员(非被征地人员)由政府每年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100元/年),被征地人员由政府每年代缴100%的最低标准保费(即200元/年)。

  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4.符合上述代缴优惠政策的同一对象,只能选择就高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5.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城镇指非农业户口、农村指农业户口)

  (四)建立缴费调整机制,根据省政府规定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和政府补贴标准,最高缴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基金。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离本县的,迁入地已建立居民保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迁入地未建立居民保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六)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余额。

  五、待遇发放与管理

  (一)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1年10月1日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0周岁前若不参保缴费,则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支付,直至终身。

  1.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

  (1)一般居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197元。

  (2)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金与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

  (3)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金具体计发标准:

  ① 被征耕地面积累计70%及以上,每人每月380元;被征耕地面积累计30%-70%(不含70%),每人每月165元。

  ②纯被征海且拥有耕地的参照被征耕地面积累计30%-70%(不含70%)的标准计发,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165元;纯被征海且无拥有耕地的参照被征耕地面积累计70%及以上的标准计发,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380元。既被征海又被征耕地的分两种情况计发:被征耕地累计面积70%及以上的,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380元;被征耕地面积累计低于70%的,养老保障金每人每月165元。

  (4)被征地、征海人员变动情况,每年确认一次,并于次年1月生效。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三)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征海养老保障金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四)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在正常补贴基础上,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其月领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元。

  (五)养老金由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服务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六)建立健全生存资格认证制度,县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资格认证工作,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每个认证周期领取资格认定。对已超期未进行资格认证人员的养老金将自动暂停发放,直至通过认证后的次月给予恢复发放。

  (七)参保人因身份证缺失、户籍变更、延迟登记、重复参保等个人原因未及时办理领取手续,从其符合申领条件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如有被征地身份,叠加发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不补发参保人年满60周岁到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及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八)被判刑的参保人员缴费及待遇享受问题,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执行。

  (九)对待遇资格未认证人员、疑似死亡人员、重复领取人员、服刑人员,失踪失联人员等情况的,镇村进行调查核实,县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对经核实后已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注销登记。

  (十)冒领、多领城居保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丧葬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查处涉嫌欺诈骗取社会保险金违法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40号)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2014年1月起,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两个月内及时报送死亡终止材料,则按死亡当月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注:计算丧葬补助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含“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六、制度衔接

  (一)居民保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345号) 和《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保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居民保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制度的衔接,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

  (四)居民保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居民保基金及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分别设置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居民保基金及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二)县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电子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纸质档案;县居民保合作金融机构制作银行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三)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保基金及被征地、征海人员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四)镇、村(社区)应协助县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所辖范围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对于通过伪造有关证件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县人社部门协同所在镇、村(社区)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办管理服务

  (一)要切实加强居民保经办能力建设,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要加强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保工作职责,确保有专人负责,并配备相关设备设施。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对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经费。要加强居民保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居民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开支。

  (二)要不断加强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九、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居民保制度作为我县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政府统一协调。

  (二)居民保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居民保工作。县委宣传部要把握好宣传导向,大力宣传居民保的惠民政策;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居民保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舆论宣传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居民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县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县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被征海人员社会保障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县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居民死亡注销、户籍人口的流动、变化和年龄等相关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居民死亡殡仪馆火化数据;县退役军人部门负责审核确定重点优抚对象;县卫健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计划生育家庭补助对象;县残联负责审核确定残疾人补助对象;各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通知》(惠政文〔2015〕25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如有出台新规定,依照新规定执行。

  (三)文件有效期五年,至2029年4月21日止。其他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惠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年

  个人

  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

  被征地、征海人员

  政府补贴

  缴费及补贴总额

  政府补贴

  缴费及补贴总额

  200

  40

  240

  50

  250

  300

  50

  350

  60

  360

  400

  60

  460

  70

  470

  500

  70

  570

  80

  580

  600

  80

  680

  90

  690

  700

  90

  790

  100

  800

  800

  100

  900

  110

  910

  1000

  120

  1120

  130

  1130

  1500

  140

  1640

  150

  1650

  2000

  160

  2160

  170

  2170

  2500

  180

  2680

  190

  2690

  3000

  200

  3200

  210

  3210



抄送: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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