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惠政规〔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惠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已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报泉州市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惠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惠安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一般按2000元/亩补偿。征地时,被征地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青苗费用。

  二、坟墓补偿标准

  1.吊棺:每个5000元;

  2.风水坟:每个3600元;

  3.—般坟墓:每个2400元;

  4.皇金:每个1000元。

  三、果树、苗圃迁移及林木补偿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每亩最大合理株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乔木果

  树林

  株高2m以下(1-3年生)

  300

  株

  35

  通常指主干直立,生长高度可达5m以上的树种。

  树高2m以上,冠幅1-2m

  200

  株

  75

  冠幅2-3m

  100

  株

  170

  冠幅3-5m

  60

  株

  350

  乔木果

  树林

  冠幅5-7m

  30

  株

  800

  通常指主干直立,生长高度可达5m以上的树种。

  冠幅7-9m

  20

  株

  1200

  树冠大于9m

 

  参照绿化乔木

  小乔木或高灌果树林

  株高1m以下(1-3年生)

  300

  株

  35

  通常指主干不明显,生长高度低于5m的树种。

  树高2m以上,冠幅1-2m

  200

  株

  90

  冠幅2-3m

  100

  株

  200

  冠幅3-5m

  60

  株

  600

  冠幅5m以上

  30

  株

  1200

  苗圃

  不易迁移幼苗(未移植)

  10000

  亩

  8000

  地栽苗

  不易迁移成品苗(移植苗)

  2000

  亩

  15000

  地栽苗

  易迁移苗木

 

  亩

  3500

  容器苗

  用材林

  未成造

 

  亩

  1000

 

  中幼林

 

  亩

  2000

 

  成熟林

 

  亩

  1000

 

  竹林

  用材竹

 

  亩

  2000

  根据经营状态来区分判定。

  笋用竹

 

  亩

  15000

  景观竹

 

  M2

  100

  说明

  1.每亩超出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补偿。

  2.有苗木产地原始凭证,经专业鉴定为名优品种的,200%的标准给予补偿

  3.株高2m以上的果苗参照按乔木果树标准补偿。

  4.迁移苗木和用材林木(不包括园林绿化树)归被征迁户所有。苗木迁移地应符合政策要求,并经征迁指挥部同意。否则再次征迁时,不予补偿。

  四、常见果树苗及景观树木补偿标准

  (一)果树

  1.乔木果树:龙眼、荔枝、芒果、树菠萝、洋桃、橄榄、桑树、柿子、梨树等。

  2.小乔木或高灌果树:杨梅、余甘、桃、李、蕃石榴、莲雾、桔柑、柚子、枇杷、柠檬、蕃木瓜、树葡萄、石榴、油茶等。

  3.草本水果:香蕉、草莓、甘蔗、火龙果、百香果。

  按3000-5000元/亩补偿。

  (二)景观树(不包括常见防护和用材树种)

  1.常用绿化乔木:重阳木、秋枫、刺桐、鸡冠刺桐、火焰木、蓝花楹、黄槿、水杉、海南蒲桃、盆架子(糖胶树)、栾树、女贞、羊蹄甲、洋紫荆、宫粉紫荆、黄连木、红千层、白千层、凤凰木、麻楝、银桦、深山含笑、火力楠、腊肠树、南洋杉、大花紫薇、绿宝树、瓜栗等。庭院种植的乔木类果树也可以归为该类。

  参考价格:

  2m高以下小苗:5元/株。

  米径2-3cm(不含3cm)小苗:15元/株。

  米径3-4cm(不含4cm,下同):30元/株。

  米径4-5cm:50元/株。

  米径5-6cm:80元/株。

  米径6-7cm:120元/株。

  米径7-8cm:200元/株。

  米径8-10cm:280元/株。

  米径10-12cm:600元/株。

  米径12-14cm:1000元/株。

  米径14-16cm:1500元/株。

  米径16-18cm:2000元/株。

  米径18-20cm:2500元/株。

  米径20-25cm:3000元/株。

  米径25-30cm:4000元/株。

  米径30-35cm:6000元/株。

  米径35-40cm:10000元/株。

  米径40-45cm:15000元/株。

  米径45-50cm:20000元/株。此后,米径每增加1cm加1000元/株。

  速生树种:榕树、大叶榕、橡皮榕、菩提树、高山榕、木棉、异木棉、桃花心木等。按常用绿化乔木参考价格的40%计算。

  名贵或慢生树种:香樟、白兰、黄兰、玉兰、广玉兰、榔榆、朴树、小叶榄仁、铁冬青、罗汉松、樱花等。按常用绿化乔木参考价格的200%计算。

  景观树桩按常用绿化乔木参考价格的200%计算。

  棕桐类按常用绿化乔木参考价格的50%计算。

  2.小乔木或高灌、丛生小灌木、藤本:小叶紫薇、米仔兰、银叶金合欢、黄金香柳、碧桃、桂花、茶花、含笑、七里香、夜来香、红叶石楠、海桐、苏铁、三角梅、月季、茉莉、黄梔子、仙人掌、炮仗花、使君子、金银花、紫藤等。庭院种植的灌木果树和葡萄(藤本)也可以归为该类。

  高30cm以下的小苗:1元/株,每平方最多49株。

  高30-50cm(不含50cm,下同)或地径1cm:4元/株。每平方最多16株。

  高50-80cm或地径1-2cm:20元/株。每平方最多4株。

  高80-100cm或冠60-80cm或地径2-3cm:50元/株。每平方最多2株。

  高100-150cm或冠80-100cm或地径3-4cm:100元/株

  高150-200cm或冠100-120cm或地径4-5cm:200元/株。

  高200-250cm或冠120-150cm或地径5-6cm:300元/株。

  高250-300cm或冠150-200cm或地径6-7cm:400元/株。

  此后,株高或冠幅每增加50cm或地径每增加1cm(任选其一)加100元。

  藤本类的按地径计算。

  扦插苗一律按5元给予补偿,每平方最多2株。

  3.名贵小乔木(非嫁接独立主干,树形优美、分枝点高于50cm以上的):如四季桂、茶花、含笑、七里香、小叶紫薇、鸡蛋花等。

  地径2cm及以下小苗:15元/株。

  半米径2-3cm(不含3cm,下同):50元/株。

  半米径3-4cm:100元/株。

  半米径4-5cm:150元/株。

  半米径5-6cm:300元/株。

  半米径6-8cm:600元/株。

  半米径8-10cm:1200元/株。

  半米径10-12cm:2000元/株。

  半米径12-14cm:3000元/株。

  半米径14-16cm:5000元/株。

  半米径16-18cm:8000元/株。

  半米径18-20cm:12000元/株。

  半米径20cm:18000元/株。

  此后,半米径每增加1cm,加3000元。

  (三)庭院四旁零星种植的防护树种

  相思类、按树、木麻黄、楝树、马尾松、杉木等参照常用绿化乔木标准的10%给予补偿,采伐树木归被征迁户所有。

  (四)野外成片种植的防护或用材树种

  参照用材林标准给予补偿,采伐树木归被征迁户所有。

  五、相关说明

  1.地径指直径取值在根痕(根茎相接处)略上。

  2.半米径指直径取值在根痕以上50cm处。

  3.米径指直径取值在根痕以上1m处。

  4.景观树乔木每亩最大密度42株,小乔木或高灌每亩最大密度120株。

  5.丛生多杆树(非拼栽)按每杆米径总和的70%折算米径,对应相应品类的参考价格进行补偿。拼栽树按每杆的实际米径对应相应品类的参考价格,累计补偿。

  6.米径50cm以上的名贵、慢生大径乔木有保护价值。有独立主干、米径10cm以上的名贵小乔木比较稀罕,20cm以上的有保护价值。

  7.新植树木按相应标准的60%补偿。

  8.若某些品种实际价格与补偿标准出入较大或情况特殊,难以套用该标准的,可以进行市场询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按合理评估价给予补偿。

  9.农村村民住宅等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在具体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10.本补偿标准适用于惠安县范围内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国有农林场等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1.本补偿标准未规定的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或种植密度,可由财政、发改(物价)、农业农村、资源(林业)、住建等业务部门出具的测算结果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12.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征收补偿标准的或者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继续执行。

  13.本标准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县直有关部门:县财政局、资源局、住建局、审计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民政局。

  抄送: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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