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595-87310820
通讯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批复时间 |
环评批复文号 |
1 |
惠安博源工贸有限公司膨化纸生产项目 |
惠安博源工贸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2日 |
泉惠环评〔2024〕表48号 |
2 |
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锅炉技改项目 |
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5日 |
泉惠环评〔2024〕表49号 |
3 |
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惠安分公司环保柔性印刷版的加工项目 |
厦门英彩激光数字制版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11日 |
泉惠环评〔2024〕表50号 |
4 |
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铁艺门生产项目 |
惠安艾瑞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24年12月11日 |
泉惠环评〔2024〕表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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